根據最新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 繳納增值稅 的標準發生了變動:工業企業的征收率由6%降到3%,商業企業由4%降到3%,也即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而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法律客觀:《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