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公告):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註意兩點:
1、本公告適用範圍是雖然存在壹段時間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但在此期間並未開展生產經營取得收入,並且未按照簡易方法繳納過增值稅的納稅人。
2、本公告所稱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指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的經營結果,通過隱瞞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不在本公告規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