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且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按增值稅稅率計稅和使用增值稅專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實行按銷售額與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建議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壹律調整為3%。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率與征收率
按納稅人劃分
稅率
適用範圍
是否可抵扣進項稅
壹般納稅人
13%
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是
9%
銷售或進口稅法列舉的貨物,
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基礎電信服務
6%
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之外)、增值電信服務
3%
壹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適用
否0
納稅人出口貨物
是小規模納稅人3%
2014年7月1日起,壹律調整為3%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