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號第33號)規定,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對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計算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欄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