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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給予什麽處分

法律分析: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黨紀處分,分兩個檔次:壹是只要出現上述問題就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二是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壹)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壹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壹)改組;

(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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