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舉例: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售價10萬元。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10/(1+3%)=9.7087萬元
應納稅額=銷售額×2%=9.7087×2%=0.1942萬元。
擴展資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征收率3%減按2%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但在開具普通發票時仍按3%稅率開具。
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在主表“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填寫3%的計算稅額,在“應納稅額減征額”中填寫減征的稅額。
簡易計稅的會計分錄:
1、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貸:銀行存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