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制作賬簿、領取本條例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免征印花稅:
(壹)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二)產權所有人將財產贈與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和學校的;
(三)財政部批準的其他免稅證明。
第五條印花稅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印花(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貼花次數較多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繳款書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繳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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