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稅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七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且月銷售額合計不超過65438+萬元的,應在增值稅及附加稅額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
貴公司第壹季度總銷售額預計不會超過30萬元。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在《增值稅及附加稅額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10欄填寫免稅銷售額(個體工商戶應在11欄填寫免稅銷售額)。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不需要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