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於抵扣進項增值稅的專用發票應當經稅務機關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經認證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買方的會計憑證,不得退還給賣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5號)第五條第(壹)項規定,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無法認證發票抵扣和發票聯等情形的,,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因部分退貨和銷售折扣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專用發票已經交付給買方,買方可以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貨物運輸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1和附件2)。信息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購買的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用於抵扣進項增值稅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不在增值稅抵扣範圍內。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免認證,不影響紅字發票的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