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壹)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