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壹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應用錯誤和明顯的筆誤。
少繳稅款符合上述條件的,稅務機關只能從少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追繳少繳稅款和滯納金,不會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