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無產權車位,在2011之前從稅法角度來說是實質上的長期租賃合同,但這種租賃方式與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開發商稱之為銷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批復》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函中明確指出:“無論租賃期限為多少年,租賃行為都不能視為不動產永久使用權的轉讓,應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總報稅價=指導價*房屋面積、契稅(買方):總報稅價* 3%;個稅(賣方):總報稅價* 1%;營業稅(賣方):(本期總報稅-原總報稅)* 5.6%;印花稅(買方):總報稅價* 0.1%;交易手續費(雙方承擔):總報稅價格* 0.5%;過戶登記費(買方):550元/戶;土地增值稅(賣方);業主可提供購房發票:差價收款?(本期總報稅價-原總報稅價)*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