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的公告》規定,這七種文書是不適用於電子送達的,應該采用傳統的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等方式送達納稅人。
這些文書通常涉及重要的權利義務處分和法律效力,因此要求更為嚴謹的送達方式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