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季度不超過45萬元)並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其免稅銷售額應在申報表11欄“起征點以下銷售額”對應欄目中填報,對應免稅情況應在19欄“起征點以下免稅”納稅人中填報)應列在報關單12欄“其他免稅銷售”對應欄內;納稅人的出口免稅收入應在報關單13欄“出口免稅銷售額”對應欄中填列。
3.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已在稅務機關開具或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開具或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免稅銷售額,應分別在申報表的1欄、第2欄、第4欄、第4欄按3%或5%的征收率填列。第五欄“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5%征收率)”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稅務機關開具且依法預繳稅額的,在第二欄“當期預繳稅額”對應欄中計算累計× 3%征收率或5%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