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