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各項稅、費、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工會經費均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依據。各級地稅部門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政策,包括落實減免稅稅收優惠政策。
壹、剩余保險基金和工會經費的收繳依據
1、財政部關於發布通知(財綜字[1995]5號)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辦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65438+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0.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未達到殘疾人就業人數的單位,必須按年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四川省
二是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川財綜[2016]1號和《瀘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瀘財綜[2016]22號)規定,“殘保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已就業殘疾人數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繳納”, 以及“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對殘疾人就業的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