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壹條即表示:“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022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