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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是

法律主觀:

稅收保全是 行政強制執行 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壹種 行政強制措施 ,其目的是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防止以後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所以,稅收保全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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