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壹式二份 和《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壹式二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個體)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後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五、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最多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