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銷售額(年)=企業上壹會計年度實際存在期間的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在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包括納稅申報銷售、稽查銷售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適用增值稅政策差異的,以差異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於工業和信息化部300號文件[2011]和309號文件[2015]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300號文件[2011]所列但不以營業收入指標或總資產指標確定的納稅人和微型企業。小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的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