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小微企業的認定,主要可以參考《關於進壹步加強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實施工作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14號公告)。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企業[2011] 300)。
對於工業和信息化部300號文件[2011]和309號文件[2015]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不以營業收入指標或總資產指標確定的納稅人,
微型企業的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654.38+0萬元以下(不含654.38+0萬元);
小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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