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資料,繳納13%的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2號)將金屬礦、非金屬礦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並規定未經加工的建築用天然材料也屬於“非金屬礦礦產品”的征收範圍。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部分項目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規定,壹般納稅人生產用於建築和建材的砂、土、石,以及用自己采挖的砂、土、石或者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增值稅可以簡單按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並規定生產上述貨物的壹般納稅人,也可以不按照簡易方法,按照壹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生產上述貨物選擇的增值稅計算繳納方式至少3年內不得改變。按照簡易方法計算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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