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
要重視小微企業的落戶: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
2.納稅年度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實該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的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照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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