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其中,“職工人數”按全年平均職工人數計算,“總資產”按年初和年末平均總資產計算。
員工人數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第二,需要立案嗎?
不會,企業符合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優惠政策申報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