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新版電子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即電子發票可以沒有發票專用章。
老版和新版電子發票區別主要有兩個:
1、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
2、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
需要說明的是,新版電子發票是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廳沒票公***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服務平臺”)開具的。
根據國家稅扮肆納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的解讀,之前通過其他平臺開具的老版本的增值稅電子雹羨普通發票繼續有效。
解讀中原話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在稅務總局另行公告前,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