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辦理稅務登記證所需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打印件;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原件及打印件,自有房產產權證原件及打印件,租賃房屋租賃協議原件及打印件。
法律客觀性: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