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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收取新納稅人發票的限制

法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條例》規定,新設立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需要到稅務局進行發票種類核對,同時明確規定了相關發票種類的上限:

1.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65438+萬元,每月最多領用不超過25份;

2.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65438+萬元,每月最多領用不超過50張。

3.此外,省級稅務機關可在此範圍內結合納稅人的納稅風險,確定新設立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審批標準。也就是說,各省可以再次降低上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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