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分攤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總繳納。
法律依據:《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壹)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