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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稅務行政處罰的依據

法律主觀:

稅務行政處罰 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 、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稅務行政處罰的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壹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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