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按時報稅。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義務人、代理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公司申報主體納稅申報期:
1.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企業所得稅分為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企業應於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對應退稅款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