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註冊的企業,其中部分企業在開始時已經申請了壹般納稅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當月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稅務登記證的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