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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屬於社會保險型社會保障模式

1960年,新加坡為解決國民住房難問題,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計劃,大量修建組屋。組屋可租可售,出售價格壹般是市場價格的50%。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面向所有受雇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目前的繳交額為工資的30%至36%,其中20%為雇員繳納,雇主繳交10%到16%。在新加坡經濟較好的時候,公積金的繳存率曾高達40%到50%。按照2006年9月前的新加坡相關法律規定,月薪低於500新幣(1新幣約合5元人民幣)的職工,無須繳交公積金,月薪在5000元以上收入者的公積金壹律按5000元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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