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城鎮個體勞動或自謀職業的人員。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靈活就業人員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6
個月以後,從第7 個月起按以下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補助待遇。
(壹)連續繳費滿6個月不滿1 年的,其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可從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補助費中支付30 % ;
(二)連續繳費滿1年不滿2 年的,其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可從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補助費中支付60 % ;
(三)連續繳費滿2年以上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