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
賬簿按照每本5元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註冊資本印花稅,按照稅法的資金賬薄計算繳納,都是要在實際收到股東投入的實收資本的時候,才需要申報繳納的,如果股東沒有實際繳納,可以壹直不交該項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