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等規定,補貼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壹)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該公司可將地方補貼作為不征稅收入。但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補”和“地補”都可以靠上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不過,如果企業作為不征稅收入,該項補貼不屬於可以自主支配款項,享受時即用盡,而且還要從車價中剔除自己支付的部分,單獨就補貼部分納稅調增。因此,考慮到僅僅享受了4年(稅法折舊年限)時間價值的蠅頭小利,卻換來了繁瑣的納稅調整,似乎不太劃算,企業還是將其作為征稅收入比較清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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