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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如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3號)明確了合理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有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給職工的合理工資薪金的總和,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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