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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允許無殘值折舊嗎?

新稅法允許折舊不留殘值,企業確定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依據是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也就是說,企業確定預計凈殘值不是隨意的、沒有依據的,必須尊重固定資產的特點和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如果企業出於避稅等壹些不合理的商業目的確定預計凈殘值,將被稅務機關調整,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需要註意的是,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即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後,不得再次變更。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改變固定資產凈殘值來隨意調整年度間利潤,以達到避稅的目的。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各種固定資產的殘值應當估計,並從固定資產的原價中扣除後,再計算折舊。殘值應不低於原價的10%;如需少留或不留殘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上述審批取消後,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殘值暫定為10%。對於壹些固定資產來說,如果可以預見到在使用壽命結束後無法出售或者沒有出售價值,那麽就沒有剩余價值可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允許扣除。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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