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設定稅務行政處罰時,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但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稅務機關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罰款種類和數額,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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