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準則下,承租人不再將租賃區分為經營租賃或融資租賃,而是采用統壹的會計處理模型,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賃,均要求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並分別計提折舊和利息費用。新租賃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
二、分析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由於企業所得對經營租賃是以合同約定的租金、以及相應發票、付款等確認成本費用,因而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處理。根據相關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同時,相關法律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三、新租賃準則的影響是什麽?
新租賃會計準則的核心是將經營租賃表外業務表內化,對經營租賃承租人的償債能力指標帶來不利影響,短期內會影響經營租賃業務的開展,但融資租賃業務融資期限長、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等優勢並未改變,租賃行業賴以生存的根基未發生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