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我們已收到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稅務咨詢問題,現就您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報酬收入;6.版稅收入;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收入;9.財產轉讓所得;十、意外收入;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個人從信托投資公司取得的信托收入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征稅範圍,不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因此,如果企業從信托投資公司取得信托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而是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當地稅務機關咨詢具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