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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8號文作廢了嗎

由於題目過於簡單,找到以下相關文件,請核對:

壹.財稅地字[198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關於車船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條款失效],具體是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壹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廢止;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廢止。

2、依據財稅[2004]14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本法規第十八條關於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壹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第二十條“企業停產、撤銷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

3、依據財稅[2005]1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第十壹條同時廢止。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現仍有效,在持續執行。

三.財稅[2009]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現仍然有效,未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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