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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笫二百零壹條逃稅罪的處罰條件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笫二百零壹條逃稅罪的處罰條件:

1、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逃稅罪的規定:

1、對違章事實比較清楚、情節輕微、數額較小、不需要組織調查即可定性的稅務案件,可不立案。

2、對違章行為比較嚴重、情節惡劣、案情復雜、數額較大、涉及面廣、影響較大、需要組織調查處理的稅務案件,均應立案。具體立案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3、對需要立案查處的稅務案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的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員提出稅務案件立案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批後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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