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201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的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算銷售額。同時,宣布沒有。18只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沒有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也可以從地價中扣除計算銷售額。
因此,我們只能參考類似的規定,如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具體包括:
1,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確定的成交總價;
2、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使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繳納的土地價款;
3、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轉讓處置應支付的土地價款;
4、房改、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時按規定應繳納的土地價款;
5、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以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相關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