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