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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法律解析:1,不同概念: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作出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行政處罰告知書:只起到告知的作用。與行政處罰決定不同,行政處罰通知書不具有法律效力。2.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處罰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處罰通知書僅起通知作用。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部分內容有異議的,可以拒絕簽字,申請重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除非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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