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除非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申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