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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時間

行政處罰聽證的期限從行政機關正式舉行聽證之日起計算至聽證結束。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需要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需要提前七日告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64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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