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64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