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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追溯期為兩年。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兩年,也就是說違法行為沒有被發現。發現違法行為的,不受《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兩年時效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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