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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

1、本案的被告是市國稅局,理由如下: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權責壹體,按稅務機關查處案件管轄規定,本案由市稅務局管轄,即市稅務局有“權”對本案中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理,同時市稅務局也必須客觀、公正的依法進行處理,這是其“責”的體現。本案的原告與市稅務局查處的這壹偷稅行為有利害關系,故市稅務局為被告。

2、本案應作如下判決: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獎金:2.4萬元,賠償實際工資損失及路費,對於精神損害20萬元及賠禮道歉不予支持。

理由:國家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規定,原告應得的獎勵為2.4萬元;原告的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賠償義務機關是市稅務局,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只賠償直接損失,無精神賠償的規定,故賠償實際工資損失及路費,不賠償精神損失;本案中被告不履行支付獎勵的義務,並不造成對原告名譽的損害,所以對原告要求的賠禮道歉不予支持。

以上分析同時也請各位高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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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窗口57-61,電話:12333。

    福田區勞動局:(1)福田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業務窗口),新洲南路沙尾工業區309棟,電話:83456512;(2)富民路123號福田大廳壹樓福田區行政大廳部署窗口

    羅湖區勞動局:金文中路羅湖區管理中心大樓511室,電話:2566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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