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
10.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服務體系。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將政府及其部門的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範圍,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務服務資源,完善政務服務平臺,實現政務服務均等化、規範化、高效化,提供讓群眾滿意的優質政務服務。
14.推進基層便民服務。堅持把方便基層作為政府服務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探索鄉鎮(街道)便民服務的有效形式。有條件的地方要在城鄉社區建立以綜合服務設施為基礎的便民服務中心,將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計劃生育、農地審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業補貼等納入其中,公開規範辦理;在城鄉社區(村)設立便民機構,將便民服務延伸到城鄉社區(村)。推行便民服務免費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