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適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